
——律师指出会所不能简单认定为交房条件
读者张女士日前致电本报,把自己买房时遭遇的会所纠纷对记者进行了详细描述,希望她的经历能使广大读者有所借鉴。
典型案例
经过仔细比较,张女士在某楼盘选购了一套房。吸引她的是开发商在其发行的“客户通讯”材料上标明的会所情况:“规划了功能全面的超大尊贵会所,”“设有超星级VIP会所和完善配套。”张女士很满意。在售楼小姐热情的指点下,张女士顺利地签下合同,交了购房款,并让开发商在合同中写明,如不能按期交付会所,应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但在合同约定的会所交付时间到来后,会所还是大门紧闭,里面也没有任何装修。张女士不断交涉一年后,合同中的会所还是老样子。忍无可忍的张女士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对此开发商认为:1.会所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之前已经验收合格,取得了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已经交付给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开不开业那是物业公司的事,开发商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2.合同并没有约定会所的具体设施和装修标准,“客户通讯”不是合同、不是楼书,也不是广告,不能作为参考标准;3.会所能否按时投入使用对张女士影响不大,张女士不会因此而遭受具体损失,要求按照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降低违约金。
法院最终认定:尽管合同没有约定会所有什么具体设施,但有会所是肯定的,开发商不能按约定交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女士并没有证明自己因为开发商的上述违约行为遭受了多少损失,故法院根据开发商的请求酌情降低违约金,判令开发商按照约定违约金金额的十分之一向张女士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