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期困扰小区的停车管理问题,将在市发改委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得到明确规定。此办法是对2002年原北京市物价局发布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2004年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办法的进一步细化,确认了业主对停车收费的决定权和支配权,受到业主们的广泛认可。
长期停车价格由谁定?
停车费收益怎样分配?
小区停车受损谁负责?
露天车位业主定价
问题与现状:此前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忽视业主的权利和利益,一般都由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决定和管理相关事务。停车费一般也是按照物业管理费来定性和收取的,而否定了业主对露天停车收费也拥有权益。
新办法规定:第六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七条,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专家解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认为,小区停车收费应该是非赢利性质的,其收费应该由业主决定。北京天矛律师事务所包华律师认为,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露天停车收费应依照政府指导价。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律师认为,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定露天车位的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经营收益扣除受托单位的佣金后,作为业主的收益。
停车受损管理人负责
问题与现状:目前小区经常发生汽车被盗、轮胎被扎、车体被刮蹭等事件,在追究停车管理企业的责任时,这些企业往往以停车费只是土地租金而不是保管费用为由拒绝赔偿。导致车主上诉无门,导致纠纷不断。
新办法规定: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五条,停车管理企业收取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费后,应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杜绝事故隐患,因看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或协议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邱宝昌律师认为,如何确定停车费的性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以往都认为这笔费用只是停车费,是车位的土地租金,所以停车企业不承担保管合同的义务和责任。而新办法将停车费定义为“停放管理服务费”,这其中就包含有保管合同性质,所以一旦发生车辆被盗和受损的情况,停车管理企业将负有赔偿责任。
但有物业管理者指出,这一规定给物业管理带来困扰。因为停车收益主要用于专项维修基金,而停车管理企业收益很少,一旦发生车辆被盗,赔偿额度之高是停车收益难以支付的,这样就给停车管理带来非常高的风险。所以希望政府能将停车管理企业的责任有更明确的规定和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