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丽园案再起波澜 法院判决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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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5日,美丽园业委会在北京市一中院领到了“美丽园业委会诉鸿铭物业公司物业费纠纷案”的终审判决书。
该判决书支持了业委会13项诉求中的12项。根据该判决,美丽园小区的物业费单价由每月每平方米2.72元降为1.58元,法院还判令鸿铭物业公司(以下简称“鸿铭”)向业主归还3年的电梯广告位收益18万元,同时应归还的还有3533.76元的公厕用房供暖费及物业费。
此事一出,京城媒体立即以“业委会状告物业首次获胜”为标题进行了报道,有的媒体还将此事列为2005年全国社区十大热点事件之一。
美丽园业主委员会的胜诉让北京市众多小区备受鼓舞,一时间来美丽园业委会参观学习者络绎不绝,一批小区也随之开始了降低物业费的谈判。但是物业和业主的博弈并没有因为法院的终审判决而结束,鸿铭物业一直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在拖延中酝酿着反击。
日前,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邀请众多物业管理行业和法律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美丽园案件进行了讨论,得出《行业专家对北京市海淀区美丽园物业管理纠纷案给物业管理行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意见及情况反映》(以下简称《意见及情况反映》),《意见及情况反映》认为终审判决“违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价值规律”,“不仅北京鸿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可能面临破产倒闭,也会导致大部分经营管理同类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面临倒闭的可能。”要求法院再审。据了解,法院已经中止了对案件判决的执行,开始立案再审。

争议一 营业税降到5%是否违法?
美丽园业委会在提出的13项诉讼请求中,有一条是要求将“判令鸿铭将收取的营业税由5.5%变更为5%”。原判决也认为,物业收取的0.5%教育和城建附加税没有提供文件依据,故应按规定只能收取5%的营业税。但《意见及情况反映》认为,判决书将营业税由5.5%降到5%的判决明显违反税法规定。
《意见及情况反映》认为,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美丽园小区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规定,应该收取5.5%的应纳税费(包括0.5%的教育和城建附加税);其次,2003年1864号文件也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利润”,而美丽园物业费实行包干制,向业主加收5.5%的应纳税费是符合税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所以法院对应纳税费的判决存在不妥之处。
对此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杨曙光律师认为,根据196号文件规定,业主仅应该承担营业税,对于地方性文件规定的0.5%教育和城建附加税,其纳税义务人是物业管理企业,而不是业主个人,因此原判决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