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回龙观某小区业委会因与物业就停车收费问题经谈判无法达成一致,致函物业公司宣布停止小区的停车收费服务。数天后,在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的协调下,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同物业公司联合发布了声明:收回停交停车费的说法,仍按原有标准交纳停车费。虽然这只是北京市众多小区停车位纠纷中的小插曲,但这段插曲还是牵动着人们的神经:在物权法实施后,小区停车位纠纷是就此终结,还是会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拥有私家车。有报道称北京每月有约3000辆私家车上路,但小区停车位的增长却远远跟不上车辆的增长速度,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物业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在实际生活中,当停车位纠纷发生时,小区业主往往采用以车堵路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很少真正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专家认为主要原因是法律对停车位的归属一直就没有规定,导致权属不清,职责不明。《物权法》出台后,是否能改变小区停车位权属不明确的状况,彻底解决停车位纠纷呢?
占用业主共有面积的地上车位归业主所有
上文中小区业委会之所宣布停止小区的停车收费服务,就是因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就小区停车产生的经营收益分配无法达成一致造成的。业委会认为小区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享受收益,而物业公司则认为停车费价格有北京市国土和房管局、发改委等多个政府部门的法规条文为依据,不能说改就改。这些争议归根结底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谁。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杨曙光律师认为,物权法的出台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提供了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理应属于业主共有。至于如何判断哪些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可以从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通过查阅该小区《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相关附图予以确认。
北京天茅律师事务所包华律师指出,开发商对占用业主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立的车位没有所有权。此类车位的使用应该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我个人建议比照地下车位增加一定比例授权费用。费用除扣除经营成本、税金、经营公司酬金外,剩余部分按面积比例返还给业主。
而在一些大型小区,区内往往还有市政道路,在这些道路上设置的车位就不属于业主所有,这部分车位的管理应该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